关于落实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的通知
来源:
应急管理部
发布时间:
2019-07-30

各有关单位:

2019年7月29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应急管理部发布了《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(2019年第36号)(详见附件),对消防水带、喷水灭火产品等十三类消防产品(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)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。为依法依规开展消防产品合格评定工作,现通知如下:


一、坚决执行公告要求,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

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《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》精神,进一步推动消防行业“放管服”,不断优化营商环境,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所作出的重大决策。我中心及指定检验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,深刻体会此次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,严格履行公告决定,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。


二、有关工作安排

1、自即日起,我中心不再受理消防水带、喷水灭火产品、消防车、灭火剂、建筑耐火构件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、消防装备产品、火灾防护产品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、消防通信产品和部分火灾报警产品(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)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,统一注销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中止正在认证过程中的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。

2、各指定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委托,不再出具涉及上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报告。对于尚未完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检验工作,相关检验机构应按照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主动联系认证委托人,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,妥善处理。

3、为确保改革期间企业的合法权益及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,近日内,我中心将发布相关工作措施及通知。

4、各有关单位在改革期间遇到的具体问题,可通过在“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”中留言、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向我中心反映,相关部门将及时予以解释、解决。

服务部门:评定中心认证业务处

服务电话:010-87276298、010-67283071、010-87279101


附件: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(2019年第36号)



2019年7月30日

关于落实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的通知